第三节
案情概述如下:
查被告根岸正人,27岁,是电车公司天坤园车站乘务组的服务员,肩负率领、引导、整顿乘客以及预防乘客中发生人身事故等任务。但昭和四十X年二月二日晚11时50分,当一列四节车厢组成的下行电车进入该站时,他亲眼见到喝醉了酒的大泉武勇进站,他把大泉扶到公用长椅上休息,并询问大泉:“要紧吗?”
大泉答道:“不碍事。”他将大泉安顿后便回到办公室去了。
但被害者在被告返回办公室后,复又徘徊于站台,一失足摔在钢轨上,被快速飞下的急行电车轧死。急行电车的司机,发现路轨上有障碍物,虽已采取急刹车的紧急措施,但已经迟了。
大泉武勇在日本桥M信托银行工作,住在天神园的集体住宅区,死后抛下妻子和两个孩子。那天晚上因为他调到关西支店工作,刚开过同仁欢送会。他来到新宿的时候,已经酩酊大醉。警察对扶被害者到公共长椅上落坐的根岸正人,以失职肇事的嫌疑予以逮捕。审讯根岸的检察官说:
“乘务组工作人员当其执行任务时,见到旅客之中有人酩酊大醉,腿脚失灵,理应充分注意其举止行为。为了防止其接触车辆或摔倒在路轨以及在站台上发生其他危险,负有引导他们到安全地带的义务。但被告既已确认有人在站台上徘徊,而且是一名醉汉,只是扶到公共长椅上便返回办公室,去从事其他工作,这很难认定被告已经护送醉汉到了安全场所;因此,也很难承认被告完成了业务上的警戒之责。”
于是,追究根岸玩忽职守之责,便由检察官起诉了。
况且,根岸正人与被害者之妻大泉和子素有暧昧之情,也已查明了事实。
检察官又就事实的虚实,对根岸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结果,被告供认他与被害人之妻,因居住邻近、互相认识,私通已经两年多。但在此之前,双方都已经自动地断绝关系。因此,绝无杀害被害者的动机。
据密告人揭发:他们发生关系后,越来越大胆。每当被害人上班、孩子们去学校或幼儿园,妻子就在家里和被告私通。密告人是个近邻,亲眼见过被告偷偷出人于被害者之家。
尽管根岸的罪名是莫须有的,但他的嫌疑骤然加深了。根岸本是照应了被害人的。但是有谁见到了呢?一切只能凭着根岸个人的申辩。有人竟然如此推断:
“根岸是不是假惺惺地装出一副关心被害者的样子,恰好在电车进站之前特意将被害者推倒的呢?”
正常的是:他的办公室位于站台之前。他回去之时,恰恰没有碰到任何人。但是没有人能够证实:他是在被害者从站台摔下以前,很早就回办公室去了。何况,即使有人证明这一点,那也无济于事。
据说:
“即使被害人是在电车驰来很久以前被推下去的,他既然已经酩酊大醉,又可能摔坏了什么部位,完全可以肯定:他有可能一直动也不动地卧在路轨上。”
情况越来越对根岸正人不利了。照此下去,可疑事实会将工作上的失职肇事转化为蓄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