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激情与迷茫 第二章 “飞单”骗局
投资数家企业,出资拍摄电视剧《张思德》,主办张信哲、王菲个人演唱会,购买和投资建设多栋大厦和房地产工程,到澳门赌博,贿赂银行人员……这些数以亿计的资金去向清楚,来路却扑朔迷离。京城“名骗”陆锋、成敬制造的这起亿元诈骗案,经过北京两级法院6年的艰苦审理,终于在2006年12月20日审结。在北京法院的审判史上,6年审结一个案子是罕见的。
这起涉及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伪造金融票证、诈骗、挪用公款、受贿、徇私舞弊等一系列罪名的大案,以被告人成敬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而终结。这起大案涉案人员12人,涉及10家银行分理处,涉案金额高达2.25亿元。
本案宣判后,各大媒体热烈讨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市场不是江湖,是有一定的游戏规则的,无论原罪,还是像陆锋、成敬这样在市场经营中“玩资本”犯罪的,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主犯陆锋只有40岁,他从10年前起家经营自己的公司,开始拥有众多的投资项目,分立了多个公司企业,大胆地进行商业运作,曾在惊心动魄的商战中叱咤风云大展雄风。此案的终审法官不无遗憾地说:陆锋要是走正道,凭他的聪明才智,商战中很少有人能与其争锋。而在中国最早一批的民营企业家中,陆锋的确曾是罕见的一颗明星!
而在20世纪90年代,在京城“飞单”巨头中,陆锋、成敬独拔头筹。
谁与争锋,而立之年创下商战奇绩
陆锋是北京人,出生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高二时因打架被劳教1年,高中毕业后到某报社工作1年。1985年,正是南下经商大淘金的风头浪尖,时年19岁的“毛头小伙儿”陆锋去了海南,开始在商海中劈波斩浪。到海南不久,他就成了海南中远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其发迹速度令人瞠目结舌。而1991年,他突然悄悄回到了北京,低调地在北京某公司做了个小职员。
1993年1月18日,年仅27岁的陆锋开了自己的公司,即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公司性质是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38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子、化工、机械热核开发、转让及新产品的研制销售、兼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截止到1996年上半年,陆锋的中恒公司都在良好地运作着。这3年中,公司不断扩大规模,产业遍布全国,创出了惊人的经营佳绩。
到1996年,正值而立之年的陆锋风光无限,他的产业几乎遍布全国。在山西,陆锋成立了山西南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他投资建成的居民小区已经销售并入住;他还成立了山西丰裕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电解铝,至今工厂还在开工;在湖南,陆锋成立了湖南美奇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四川,他联营四川中恒华醇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中华醇牌白酒;在北京的产业更是数不胜数,他投资建设的南洋大厦拔地而起;他还先后成立了北京南华制药有限公司,积极开发研制并投产抗癌药品,至今销量不错;他成立了南光电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购买了美国设备,准备投产;他还成立了北京南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口了相关设备,生产销售金属制品;成立了中恒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此公司后卖出80%的股份,成为北京现代南洋房地产发展中心。另外,陆锋还在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投资,在中联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陆锋抓住一切可以抓住的商机,火箭式扩大着公司投入与影响。中恒公司在短短三年多的时间,在投资建设房地产、开办铝矿、酒厂、研制抗癌药品托马克和投拍电视剧、主办明星个人演唱会等方面有了瞩目的成就。公司的资产从3800万元迅速攀上亿元。他甚至在文化娱乐方面也有投资,如拍摄电视剧《铁鹰行动》、《张思德》,举办张信哲、王菲个人演唱会。一时间,陆锋俨然是商界的成功人士,要风得风要雨得雨。
改革开放的好政策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陆锋如果头脑冷静,守法经营,可能成为中国民营企业中最早升起的明星之一。但是,他被公司庞大的规模冲昏了头脑,野心勃勃的经营方针使他看到公司靠贷款盲目扩张,已经埋下了巨额负债的风险。1996年,中恒公司出现经营困难。陆锋则把眼睛盯在了银行的“钱柜”上。
如此迅猛发展的经营与投资,必然要有雄厚的资金做强有力的后盾,仅靠项目回报是不够的。没有钱这个润滑剂,如此庞大的经营无法正常进行。此时,陆锋明显感觉出自己的“银根”吃紧。“搞钱”是摆在陆锋面前的头等大事。
其实早在1992年,陆锋在北京某公司时,他主要从事的工作就是“做资金”,就是为公司“搞钱”。所谓“做资金”,就是在银行找关系进行“体外循环”。所谓“体外循环”就是银行不将存款单位存入银行的钱入账,而直接交与用钱单位使用,由用钱单位支付利息。银行这种做法是违规操作,要承担血本无归的风险和法律责任。而陆锋当年悄然从海南回北京的原因,也是因为“做资金”做出了“黑洞”。1989年到1991年,陆锋为海南某公司向某银行海南支行贷款5000万元,逾期不能归还。1991年8月,他悄悄跑回了北京。
对金融资金周转心知肚明的陆锋为了支撑他公司的经营,使出浑身解数,找朋友、挖关系,只要能弄到钱他什么都可以做。1996年下半年,就在公司投资经营资金紧张,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陆锋作为中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业务经理等下属人员商量资金问题,他要求大家不惜一切手段“搞”到钱。
重操旧业,“体外循环”犯下伪造金融凭证罪商海骄子陆锋首先想到的是重操旧业,即在银行搞“体外循环”。
1996年初,陆锋结识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处主任刘柱民,以及该分理处工作人员孙玉良。在刘柱民的办公室,陆锋与刘柱民商量,由陆锋以高息拉来存款,由和平里分理处给存款单位出具存单,将款打到陆锋公司的账上,供陆锋使用。这就是所谓的“体外循环”,而对于银行来讲是“账外经营”。双方最后商量妥当:和平里分理处收取存款的1.7%的手续费存款到期后,由陆锋的公司付给存款单位本金和利息。孙玉良帮助陆锋在和平里分理处开了中恒公司的账户。
不久,陆锋先后以高息为诱饵,拉来了4笔共8000万元存款,和平分理处出具了5张存单,交给了存款单位,将钱直接入到了中恒公司在分理处的账户上,陆锋共付了657万元高息。
其后,陆锋还要求刘柱民也给他拉些存款,并许诺存款额15%~20%的高息。不久,中恒公司的账户上又多出了6000万元,这笔钱是刘柱民动用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专管账户中为某单位代管的房款。刘柱民、孙玉良要求付银行手续费1.7%,计人民币238万元,此款由刘柱民保管。由于这部分资金是银行监管资金,刘柱民、孙玉良还要求陆锋加付被监管单位15%的高息。陆锋想都没想就同意了。在这之中,银行实际按定期存款利息10.98%付给被监管单位,而其中有4.02%的息差,即人民币300余万元,陆锋分几次转成现金交给了刘柱民。刘柱民、孙玉良随便起了个名字,将此款存了起来,存折由孙玉良保管。案发后,据刘柱民交待,息差的钱他们没敢动。只有手续费的钱分理处“走了费用”,还剩下50万左右。这些“走了费用”的手续费除了请客户吃饭,买礼品,还包括为单位职工买些东西,分点钱等等。
为保险起见,刘柱民、孙玉良要求陆锋提供抵押。后来,刘柱民又找陆锋,要求陆锋想办法开几张存单。陆锋即向某支行要了3张空白的“建设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单”,到深圳刻了一枚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业务公章,伪造了3张存单,交给刘柱民和孙玉良作为抵押物收存。当时,刘柱民和孙玉良发现存单是建设银行的,但存单上盖的公章却是合作银行的,而且存单用纸非常薄,刘、孙二人却没有再提出异议。案发后,公安人员就这3张存单的真伪讯问刘柱民时,刘柱民说:“我不知道是假的,当时我们还想到合作银行核对的。”当然,刘柱民没有去核对,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瞒着上级做的“账外经营”,太“认真”会暴露自己。
1997年,陆锋拉来的4笔存期一年的存款先后到期,陆锋连本带息偿还了其中两笔。另外两笔各还了一部分之后,就说没有钱还了。在刘柱民多次催要之下,陆锋依然没有还上任何一点钱。刘柱民见中恒公司无力偿还拆借的资金,便向本单位自首,2001年5月1日,刘柱民因涉嫌犯非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关于这笔1.4亿元的资金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造成和平里分理处最终损失人民币85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锋为使中恒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向工行和平里分理处提供了巨额的伪造存单,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柱民身为徇私情,不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
而此案中涉案的孙玉良由于精神压力太大,最终导致精神失常,被一审法院中止审理。
银根收紧,“开口子”刻假章“做钱”
时光步入1997年,银行“银根”收紧,四处找资金的陆锋接连找了几家银行想做“体外循环”都没有成功。中恒公司业务部经理张重德成为陆锋的“破坚尖兵”,这个张重德曾于1977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7年10月张重德认识了一个姓赵的人,并通过他拉了一笔1000万元的存款,存款单位是哈尔滨保利公司。有了存款,银行里没有人也不能把这笔钱弄到自己账上使用,这就得“开口子”。专业术语中所谓的“口子”,就是银行里面有人配合,把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拿出来,用于造假。
张重德想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南苑分理处的工作人员朱刚毅和该分理处主任李建忠。中恒公司曾与该分理处有过存款往来。
为了能够使用哈尔滨保利公司这笔钱,陆锋和张重德多次带李建忠、朱刚毅到贵宾楼饭店吃喝玩乐,还经常送刘、朱一些“小礼物”,向他们表示要在他们的银行“做”这笔资金。在李建忠拒绝做“体外循环”后,陆锋提出要存款单位存款时留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卡,并要张重德做李建忠的工作。有一次在贵宾楼,张重德将李建忠单独叫出来商谈,表明要使用他拉来的存款,李建忠说:“这是你们两家的事,别出事,别给我找事儿。”张重德打了包票:“保证没问题,我们两家单位关系特别好。”
没几天,张重德就带着哈尔滨保利公司的人出现在李建忠的办公室。李建忠检查来人所持的营业执照,见是外地公司,就没有同意开户。张重德又带上来人在北京注册了北京保利公司。一周后,他们拿着北京保利公司的全套注册手续来到银行,李建忠终于同意存款,并让朱刚毅为他们办手续。这时,张重德又提出要一张存款单位的预留印鉴卡,李建忠说:“让朱刚毅多给你开一张。”就这样,张重德得到了一张预留印鉴卡,他小心翼翼地将这张卡放进裤兜。后来张重德在法庭上说:“回去开车时,我还摸了摸裤兜里的印鉴卡,怕给窝了。”
张重德将印鉴卡交给陆锋,陆锋又将卡交给赵某。没过几天,赵某就拿来了北京保利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名章。陆锋又让人到南苑分理处假冒北京保利公司的人买来支票,伪造了转账支票,从工行南苑分理处划出人民币999.5万元,一部分入到中恒公司账户,另一部分入到北京市海淀区昆氏科技发展公司。这个昆氏公司是陆锋朋友开的,1996年6月,陆锋向朋友借来工商注册手续,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八里庄分理处开立了基本账户,可以提取现金。陆锋用这个账户进行转款,支付存款单位的高息和中间人的好处费。
这是法院认定的陆锋“做钱”的第一笔。所谓“做钱”,就是利用高息拉存款户,让存款单位到指定的银行开户存款,等钱入账后,再伪造存款户的财务印章将钱从银行划出。法院认定这笔“做钱”造成损失人民币838.4万元。此笔“做钱”涉及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南苑分理处主任李建忠、工作人员朱刚毅,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忠、朱刚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允许、帮助他人使用本单位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做钱”的关键是“做口子”。陆锋、张重德想尽一切办法开“口子”、找“口子”。本案中的另一犯罪人员陈杰,在1998年3月间,为能够使用这伙人拉来的一家出版社一笔500万元的存款,找到很早就认识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西直门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宁学茹,将其拖下水。宁学茹接受了陈杰给予的1.6万港币的好处费,利用职务的便利,向陈杰提供了印鉴卡的原件,致使他们“骗划出人民币499.6万元,造成损失202.6万元”。
1999年4月,由张重德、成敬、莫小军、陈杰合伙诈骗北京某团体组织1000万元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四路通分理处的工作人员谢焕光接受陈杰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向陈杰、张重德提供了该组织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焕光、宁学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
甩开“口子”,高科技“飞单”搞钱
但是,非法拆借的巨额资金仍不能满足陆锋企望中恒公司的事业向全国辐射的雄心,然而非法拆借的资金和贷款是有使用期限并且要支付高额利息的,对于急需资金的公司、来说,按期还贷和付息是一个沉重的负担。陆锋又开始谋求新的筹资方式,这时,一个老朋友成为陆锋的新搭档,直到一起走进监狱的高墙。他就是成敬。
50岁的成敬是北京金世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1982年因犯诈骗罪、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又没正当职业,过着漂泊的日子,虽也曾帮人做一些生意,但自己并没有什么机遇和发展。后来注册了北京金世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也是赔多赚少,入不敷出。当20世纪90年代上半叶悄悄出现以高息揽存为幌子,用伪造的票据从银行骗取存款单位资金的犯罪手段,并渐盛行,只有初中文化的成敬却有着超人的胆识,他认为这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陆锋和成敬早在1986年的海南就认识,后来两人先后回到北京。成敬与陆锋共谋并共同实施了20起诈骗案。1997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3年期间,涉及被诈骗的有北京市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以及天津、大连等地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10家分理处,有的分理处甚至连续被骗。不断卷入犯罪的人员中,有银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公司人员和无业人员。
1997年12月,成敬通过赵某拉来炎黄艺术馆的500万元存款,成敬陆锋商量要“做”这笔钱。为有“口子”,陆锋建议将钱存到某行分理处,但陆锋打电话找熟人时,那人已经调走了。他们就让炎黄艺术馆的人把款存到与陆锋认识的李建忠所在的工行北京市分行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处。而此时,成敬已经通过赵某得到了炎黄艺术馆的预留印鉴卡。他们将预留印鉴卡交给张重德,要他找人刻假章。为了能自己掌握造假章这个环节,成敬和陆锋当晚就飞到香港,想买一台电脑刻章机回来。但到香港后,听说那个机器不好用,结果两人空手而归。
回来后,张重德拿来了一个章。陆锋让自己公司具有多年财务经验的财务总监曹尊钢检验一下,曹尊钢折角比对了一下说:“不行,没法用。”陆锋向张重德要预留印鉴卡再找人,张重德支支吾吾地说:“那刻章的被抓了,连章带预留印鉴卡都被抄了。”陆锋没有办法,只好另外找人,他们很快就找到据说可以刻假章的吴某。吴某笑话他们说:“现在这年头哪还有刻章的,真土。只要你有样章,我能保证做出一模一样的。”
怎样得到存款单位的财务印章和法人名单呢?再要预留印鉴卡是行不通了。陆锋想了个办法,要存款单位写个承诺书,要求在承诺书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法人的名章,为不让存款单位怀疑,还要求加盖存款单位的公章。承诺书很快拿到手,陆锋交给吴某,约定晚上交货。陆锋和成敬心里都很纳闷,两人在路上就开始猜吴某到底怎么做章。曾经搞过印刷的成敬猜是照相制版,他说:“但那需要很长时间的,所以不可能。”陆锋说:“我分析是电脑刻章机。”成敬说:“等晚上拿到章就知道了。”
晚上,陆锋和成敬来到约好的地点,见到吴某就问:“章在哪?”只见吴用指甲掐着一张支票购买凭证卖着关子说:“章不给你,你先去买支票,买完支票再盖章,盖完就销毁。”陆锋和成敬将信将疑地接了支票购买凭证,回到成敬的办公室。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第一次购买支票要在银行填写支票购买凭证,以后需要持凭证购买支票。
陆锋不放心说:“把承诺书拿出来,对一下章。”因承诺书在吴某的手上,就给吴打电话。吴在电话中说:“你放心去买支票吧,出了问题我负责。”第二天一早,成敬叫自己的会计和曹尊钢去买支票,他们很快买回了一本支票。成敬和陆锋给吴某打电话要他过来盖章,他们很想看到吴某刻的章,但他们并不知道,吴某根本就没有刻章。吴某则让人将支票拿走,让他们等他的电话。
半夜两点多,吴某拿来了盖好章的支票。成敬问他章在哪里?吴说毁了。第二天早上,成敬和陆锋拿出吴某做的支票仔细研究。成敬见章的油印特别厚,不像是盖上的,像是用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上去的。随即,成敬叫来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同案人员沈恺平,问他:“你能把支票上的章弄到一张纸上吗?”沈恺平说:“试试吧。”沈恺平不愧是电脑高级工程师,他先用扫描仪将印章和人名单扫进电脑,进行修补,很快打印出来,交给成敬。成敬恍然大悟,说:“跟弄相片似的。”陆锋说:“我有个旧支票,拿来试试。”说着,打电话让自己公司的财务总监曹尊钢拿来昆氏公司的一张旧支票。沈恺平用同样方法扫描下昆氏公司的财务印章和陆锋的个人名章,将这两个章打印到他们找来的一份银行支票购买凭证上,陆锋让曹尊钢去银行买支票,很快就买回来两本昆氏公司的支票。沈恺平用打印机将章打到支票上,成敬、陆锋看到后,感觉不错。陆锋不无庆幸地说:“这下没问题了,只要有承诺书,哪个行都能做。”
此后,他们就大胆地甩开“口子”,让存款单位出具存期一年的承诺书,并要求在承诺书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法人的个人名章,名为保证,实为得到这两个章,便于他们伪造。然后,通过电脑技术伪造支票购买凭证购买支票,再用伪造的支票划走存款单位的钱。这就是所谓的“飞单”。20世纪90年代末,京城出现了“飞单”名人,成敬和陆锋就是其中的“枭雄”之一。
为了能做出更精确的伪造支票,陆锋和成敬花5万元买来精雕机,要沈恺平学着使用。他们越做越熟练,有时头一天做了支票购买凭证,第二天,钱一到账就买支票,造好假支票,第三天就划走存款。尽管轻车熟路,细致的陆锋每次都要公司的财务总监曹尊钢或自己将章仔细比对,并在买支票之前先打个电话。当然,有的单位也是很精明的,在承诺书上只盖半个章。他们就再找“口子”,拿银行的预留印鉴卡。
在整个“飞单”搞钱过程中,陆锋、成敬负责组织决策,指挥分工,决定被骗资金转入的账户,分配同案人员的分赃数额和支配赃款的使用,并支付存款高息和中间人的好处费;张重德则在存款单位和中间人间穿针引线,与对方谈判存款数额、存款期限,指定开户银行,取得预留印鉴卡或承诺书,并经手支付高息;沈恺平受成敬指使负责在各种银行手续上复制印鉴章;其他人,如莫小军、张小龙、陈杰则分别参与相关诈骗活动,与存款单位谈判,假冒存款单位财务人员购买凭证或支票,办理转账手续,从银行获取印鉴卡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1997年10月至1999年9月,被告人陆锋、成敬、张重德、沈恺平、张小龙、莫小军、陈杰等人分别结伙,大肆进行票据诈骗犯罪活动。其中,张重德受陆锋指使,参与了陆锋等人组织的票据诈骗犯罪,并另行与莫小军等人共同实施票据诈骗;沈恺平受成敬指使,参与了成敬等人组织的票据诈骗犯罪,主要负责复制印鉴、伪造银行票据和凭证。被告人成敬参与票据诈骗17起,未遂1起,诈骗人民币1.25亿余元;被告人陆锋参与票据诈骗12起,诈骗人民币7000余万元;被告人沈恺平参与票据诈骗16起,未遂1起,诈骗人民币1.2亿余元;被告人张重德参与票据诈骗9起,诈骗人民币4900余万元;被告人张小龙参与票据诈骗1起,诈骗人民币1999万元;被告人莫小军参与票据诈骗1起,诈骗人民币997万元;被告人陈杰参与票据诈骗2起,诈骗人民币1496万余元。
银行追贷,牵出京城亿元诈骗案
如此疯狂作案是如何被发现的呢?这还要从1995年说起。1995年9月,中恒公司将办公地点迁至北京市市政某公司院内,两公司合作开发南洋大厦。1996年4月,市政某公司决定在朝阳一块自用空地建设住宅小区。在盖4号塔楼时资金不足,陆锋提出由中恒公司出资建设,双方签订联建协议:“4号联建楼,市政某公司出地,负责施工;中恒公司支付总投资人民币6686万元(后追加封阳台人民币162万元,合计人民币6848万元),投资价一次性包死,不受政策性调价影响。该楼建成后归中恒公司所有,市政某公司在政策条件具备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建成后,市政某公司使用总建筑面积的45%,中恒公司占有总建筑面积的55%。”到1997年11月竣工时,中恒公司已实际投资人民币6750万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98万元。
1997年11月,中恒公司累计在华夏银行欠贷本息合计人民币6500万元。华夏银行多次追讨。1997年12月,中恒公司董事会决定:以4号联建楼质押,向华夏银行贷款人民币900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中恒公司以4号联建楼质押,向华夏银行贷款人民币8500万元,先偿还先期本息6500万元,贷期一年,即从1997年12月31日至1998年12月30日,利率7.92‰。陆锋提出,由于欠部分工程款,4号楼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双方到实地考察进行评估,认为4号楼价值人民币1.3亿,可以抵押贷款9400万元。银行要求陆锋出具相关文件,证明市政某公司对4号楼的联建和产权关系。陆锋为了拿到贷款,仿照市政某公司旧文件样式,自拟了一份确认书,内容是市政某公司同意陆锋全权处理4号楼,可以转让、抵押、出售等。陆锋在成敬和沈恺平的帮助下,用电脑扫下公章,打印上去。并一式两份,一份给了公证处,一份给了银行作为贷款质押文件的附件。银行没有进行核对,就于1997年底向中恒公司放贷8500万元,并收回中恒公司此前欠贷本息6500万元。余下的款项,中恒公司付给市政某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尾款,投资到下属南光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南华制药有限公司、四川邛崃市中恒华醇酒业有限公司,以及拍摄电视剧《张思德》等。
1999年初,华夏银行又多次找陆锋要求偿还贷款,并于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同时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6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查封了4号楼,要求市政某公司提供4号楼有关建设文件。同月3日,市政某公司以陆锋伪造文件,将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14日,陆锋因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处主任刘柱民非法拆借资金1.4亿元案被监视居住。8月9日,因涉嫌伪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本案其他人员有的相继自首,有的被抓获归案。
关于陆锋伪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一事,法院查明:虽然市政某公司未将4号楼交付给中恒公司,但根据两公司签定的联建工程合同和中恒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中恒公司实际上已经拥有了4号楼的相关权益。中恒公司以4号楼的使用权做抵押向华夏银行贷款,并非提供虚假抵押,陆锋等人伪造的文件不能对中恒公司的还贷保障能力产生实质影响,而且中恒公司亦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故被告人陆锋、成敬、沈恺平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这几起高达数亿元的大案中,却从没有被骗单位报案。究其原因,一是存款没有到期没有发现;二是有的被骗单位多次讨要,陆锋予以归还;三是陆锋许诺的高息已经到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利用手中的存款获取高息本身也是见不得人的违法行为。
偷梁换柱,亿元资金去向何方
本案以陆锋、成敬为主,涉及12人,涉及10家银行分理处,法院认定:“被骗金额高达人民币二亿二千五百余万元,其中有七千二百五十万元诈骗未遂,案发前后被追回和追缴发还部分赃款赃物,除陆锋分得的赃款主要用于中恒公司的经营外,其他赃款主要被其他被告人挥霍,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一亿二千余万元。”
陆锋所得赃款除付给向存款单位承诺的高额利息、银行利息外,主要用在了公司经营上,如诈骗保利公司1000万元,划出款999.5万元,除支付高息和好处费以外,转入了中恒公司投资的四川中恒华醇酒业有限公司150万元,转入中恒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张思德》剧组25万元。其他骗划的资金有的转入中恒公司投资的餐厅,或用于中恒公司主办的张信哲、王菲的个人演唱会。有的存款单位发现被骗后,多次追讨,陆锋弥补了对方的损失,退还全部被骗款项。另外,还有收购新华丰商住大厦并进行销售;投资集市口居民危改楼的改造;而最早与刘柱民进行的“体外循环”中拉来的4家8000万元存款,到期偿还了其中两笔,余下的偿还了一部分。
在法官讯问陆锋“为什么这么做”时,他说:“因为农行催的比较紧,我手里没钱,还有工行和平里分理处8500万也没能力还,还有当时华夏银行也催还8000多万元的贷款,催得很紧,所以就这么做了。”陆锋多次表示“将假章做的这部分想办法还上”。
陆锋所得赃款因为用于经营,案发后被追回而保住了陆锋的命。而其他人所得赃款却是大部分都被挥霍了。在法官讯问成敬时,成敬说:“刚开始做时确实想还,但到后来在澳门赌博输了钱,也没能力还了,也没钱了,也就索性看结果再说,不想还了。”
本案从1999年案发至今,历时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10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锋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犯贷款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成敬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重德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得不同的刑期。
宣判后,陆锋、成敬、张重德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驳回陆锋、成敬、张重德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陆锋、成敬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撤销北京高级法院的刑事裁定和一审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其后,一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6年1月作出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重德、张小龙、莫小军、朱刚毅、宁学茹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
被告人成敬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陆锋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